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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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