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