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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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