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