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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有效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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