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形。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形。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