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司法解释效力随其所解释的法律,不是独立的一层。
- 制定机关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公布日期
- 2025年9月19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9月19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25〕2号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5〕5号)予以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