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国家公园区域范围的划定应当统筹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和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经过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

设立国家公园后,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全部划入该国家公园区域范围的,不再保留;部分划入的,未划入部分经科学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予以整合或者撤销。

设立国家公园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将国家公园作为特定区域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接受统一监管。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