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12年1月12日
施行日期
2012年2月1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