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第二十四条未标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推进供热计量和按照供热量收费。实行分户计量的居民热用户,应当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方式计收。未实行分户计量的居民热用户,按照建筑面积收费。建筑面积指不动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未取得不动产证书的,按照测绘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非居民热用户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收。修改、废止的决定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