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第二十一条未标注修改为: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热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提供足够热量,保障居民热用户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室内空间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修改、废止的决定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