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4年3月7日
施行日期
2024年3月7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百一十七条修改为:“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依法扣押车辆和其他涉案物品,扣押期限届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解除扣押并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当事人逾期不取回被扣车辆和物品,经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可以采取拍卖、变卖、销毁被扣车辆和物品等处置措施,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