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向开放水域投放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的,责令停止投放、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用于投放的水生生物,对投放者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渔业执法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