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海洋大中型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如实填写、保存作业日志;

(二)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识或者擅自涂改、遮盖、损毁、伪造、变造、冒用、借用标识;

(三)船舶进出渔港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拒不服从调度。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