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服从调度。进港停泊的远洋渔业船舶、外国籍渔业船舶以及装载渔获物的相关船舶应当停靠在指定的泊位,并向港口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报告。国家鼓励其他渔业船舶在指定港口靠泊卸载渔获物。国家鼓励实行渔获物可追溯管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