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章 渔业资源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禁止非法占用或者破坏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排污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