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章 捕捞业第三十四条有效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进行作业。海洋大中型渔业船舶应当如实填写作业日志,记载捕捞作业、转载、购销等信息,并至少保存二年。辅助捕捞作业的船舶,不得从事捕捞作业;携带渔具航行、停泊的,应当进行捆扎、覆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