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章 养殖业第二十八条有效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记录水产苗种亲本引种和培育、苗种繁育生产、疫病防控、用药、投入品使用、产品销售等信息,并至少保存二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