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外国人、外国籍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有规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