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4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4月9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2月28日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