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2月4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2月4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嘉陵江干支流岸线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