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4年12月4日
施行日期
2024年12月4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嘉陵江干支流岸线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