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6年7月23日
施行日期
2026年8月15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6年6月24日德州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3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德州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废止《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7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二、废止《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2017年11月17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