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6年7月23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8月15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6年6月24日德州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3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德州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废止《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7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二、废止《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2017年11月17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