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鄂温克族自治旗立法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
2018年4月27日
施行日期
2018年4月27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2月7日鄂温克族自治旗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鄂温克族自治旗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鄂温克族自治旗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对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保障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旗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突出民族特点和区域特点;

(四)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坚持群众路线,体现各族人民意志,保障各族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从自治旗全局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六)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执行性、可操作性。”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自治旗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四、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国家专属立法权以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呼伦贝尔市地方性法规的,根据自治旗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需要制定单行条例的事项;”

五、将第九条第十一条合并修改为:“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自治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自治旗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建议草案,由下一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每年的第四季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印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七、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修改为:

“(一)属于规范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和程序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

(三)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单行条例案,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

同时,增加第三款“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单行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起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采取座谈、论证、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

九、将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旗人民政府、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十、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参照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之后,决定提请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十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列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进行修改,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十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本决定自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