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十八条未标注中的“采取对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等措施予以处理”修改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六、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删除第四十八条中的“予以通报批评”。七、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八、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废止的决定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