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未标注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修改、废止的决定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