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三章 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发展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经评估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提出调整方案,报党中央同意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的国家发展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及时公布,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