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三章 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九条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国家发展规划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国家发展规划草案进行审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审查结果报告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批准国家发展规划的决议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