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四十六条未标注第一款修改为:“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对传统村落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四、对《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删除第十条第二款:“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应当占当年销售收入的1%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占3%以上,并按照实际发生额摊入成本费用。”五、对《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作出修改修改、废止的决定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