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未标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种业企业整合育种力量和资源,促进技术、人才、资源、设备、资金等要素向企业集聚,在规划选址、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国家制种大县、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给予扶持。”
十、对《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茶树种植生产记录档案”修改为“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茶树种植生产记录档案”。第二款修改为:“茶树种植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茶树种植生产记录。”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建立茶叶加工记录档案”修改为“建立茶叶加工生产记录档案”。第二款修改为:“茶叶加工生产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禁止伪造、变造茶叶加工生产记录。”
(三)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变造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茶叶加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加工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变造加工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对《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完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通过有效整合市场监管、海关、司法、税务、不动产登记、水电气、公积金、社会保险等涉企信用信息,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建立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依法依规创新担保产品,探索扩大担保物范围,创新使用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产品订单、保单、存货、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抵(质)押。
“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依法依规完善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与商业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本决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述十一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废止的决定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