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废止《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
2024年7月1日
施行日期
2024年7月1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2月29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4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