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废止《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7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7月1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2月29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4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