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第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第三节 废弃物循环利用第九百八十条有效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弃物交换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交流产业废弃物信息。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百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