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第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第三节 废弃物循环利用第九百七十八条有效电器电子、机动车、铅蓄电池、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履行回收和利用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百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