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第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第二节 清洁生产第九百六十八条有效本法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自愿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签订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协议。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的名称和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百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