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有效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生态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和排放管理的建议;

(七)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