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第七章 生态修复第九百三十六条有效开采矿产资源前,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百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