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第六章 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第一节 水土保持第九百零五条有效国家鼓励、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三)发展生物质能,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四)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五)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百零四条回到全文第九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