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第六章 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第一节 水土保持第九百零三条有效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态修复;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水土保持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九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