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第六章 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第一节 水土保持第八百九十二条有效国家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以及重大产业和工程布局等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百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