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第二节 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第八百八十三条有效国家建立健全青藏高原生态风险防控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治自然灾害、应对气候变化等生态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保障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青藏高原建设、文化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青藏高原生态安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百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