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第二节 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第八百七十一条有效国家根据需要在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综合协调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百七十条回到全文第八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