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第一节 自然保护地第八百六十条有效国家公园的设立、名称变更、区域范围或者管控分区调整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的规定办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名称变更、范围调整报国务院批准。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名称变更、范围调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百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