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第四章 物种保护/第三节 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第八百四十八条有效国家加强外来物种引入审批管理。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法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属于首次引进的,引进单位应当就引进物种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进行风险分析,并向审批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审查评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百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