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第四章 物种保护/第三节 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第八百四十四条有效国家坚持风险预防、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协同配合、公众参与,完善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体系,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国家严厉打击非法引入外来物种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百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