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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第四章 物种保护/第二节 野生植物保护

第八百四十条

有效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依法批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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