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第四章 物种保护/第二节 野生植物保护第八百三十八条有效除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外,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依法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地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