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第四章 物种保护/第二节 野生植物保护第八百二十九条有效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地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百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