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第四章 物种保护/第一节 野生动物保护第八百零九条有效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百零八条回到全文第八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