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第三章 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第四节 渔业资源第八百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对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渔业资源保护和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进行水下爆破、勘探、采砂、施工等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百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