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第三章 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第三节 水资源第七百九十一条有效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防止对水生态造成破坏。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粮食安全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生态修复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水工程应当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合理制定调度规程,在确保防洪、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开展适宜水生生物生长繁育需求的生态调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百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七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