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第二章 生态系统保护/第二节 草原第七百二十条有效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百一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