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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 生态保护/第二章 生态系统保护/第一节 森林

第七百零九条

有效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

第七百零八条回到全文第七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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