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分编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第三十五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六百六十四条有效多个电磁辐射设施共用装置的责任主体,应当合理确定电磁辐射设施的数量、位置、功率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电磁辐射叠加造成电磁辐射污染。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百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百六十五条